服務名稱:
服務介紹:
評鑑項目包括:
(1)工程實績
(2)施工品質
(3)組織規模
(4)管理能力
(5)專業技術研究發展
(6)財務狀況
詳細介紹:
評鑑升等規劃
評鑑目的:(前二年需有淨值申報)
1. 承攬公共工程:
營造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,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。
評鑑項目包括:
(1)工程實績
(2)施工品質
(3)組織規模
(4)管理能力
(5)專業技術研究發展
(6)財務狀況;
認定基準為:
(1)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,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
(2)受評為B級標準達三項以上者,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。
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第五點規定:申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,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。
- 升等:
為了讓您的公司業績在有效的時間內能順利達到升等的條件,我們組成專業團業來解決您的升等問題。
丙等升乙等>>1、五年內營業額達二億 、 2、評鑑二次(列為第一級者)
乙等升甲等>>1、五年內營業額達三億 、 2、評鑑三次(列為第一級者)
- 優良營造業:須評鑑第一級者(辦理複評合格者,為優良營造業)
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一項「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,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 (構) 辦理複評合格者,為優良營造業。」享承攬政府工程時,押標金、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,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;申領工程預付款,增加百分之十。